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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知識宣傳
發布時間:2023-04-13     來源:      作者:   分享到:

1.為什么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2.《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總則,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民義務、法律責任、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定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10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規定了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7章附則,規定了《國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3.什么是國家安全?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4.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5.為什么說國家安全既包括安全狀態,也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安全威脅的因素永遠不可能根除,國家安全是一種相對安全。《國家安全法》強調國家安全是“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就是要通過不斷加強維護自身安全能力建設,不斷克服和防范不安全因素對國家造成實質性危害。因此,既要強調國家安全的狀態,也要強調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建設。同時,《國家安全法》第五章還專門規定了“國家安全保障”。

6.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7.《國家安全法》對總體國家安全觀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國家安全法》所有章節、條款都遵循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總體國家安全觀貫穿于《國家安全法》的始終,比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的領導,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本質特征,《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人民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觀所堅持的根本宗旨,在《國家安全法》第1條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7條基本原則中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在第16條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中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33條對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作了專門規定。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全面系統的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對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任務作了系統規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將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保障。同時,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第三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四章規定了國家安全制度,第五章規定了國家安全保障,第六章規定了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8.《國家安全法》關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怎樣規定的?

答:在《國家安全法》中,關于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第4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二是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里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9.我國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國家安全事務具有高度敏感、復雜的性質,既需要運籌帷幄,也需要令行禁止,必須通過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體制實現國家安全事務領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體制,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習近平同志任主席,李克強、張德江同志任副主席,下設常務委員和委員若干名。

10.《國家安全法》對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里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關于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并不僅僅限于第5條,其他條文中雖然沒有直接出現“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字樣,但是在多個涉及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建設的條文中,用“國家”作為主語,也是指代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比如第四章規定的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等。

11.什么是國家安全戰略?

答:國家安全戰略,是關于國家安全的綜合性的指導方略,是運用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總體構想,既包括傳統的軍事戰略,也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文化、信息、資源、生態等各方面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籌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同時,《國家安全法》第47條規定,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2015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戰略綱要》,這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12.《國家安全法》關于人民安全有哪些規定?

答: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一大亮點,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人民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比如,第1條在立法宗旨中明確“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第2條將“人民福祉”納入國家安全要素;第3條強調總體國家安全觀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7條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27條規定“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等。二是妥善處理國家安全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比如,第7條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把社會主義法治作為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準繩。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等。

13.維護國家安全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安全法》明確了以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原則:一是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核心是“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我國憲法對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作了規定。“遵守憲法和法律”,主要是維護憲法體制,加強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約束。維護國家安全,涉及所有國家機構,特別是在“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實施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的情況下,要采取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特別措施,更要注重對公權力行使的約束,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要防止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現象,以提高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籌各領域安全。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基礎,要統籌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通過發展不斷提升國家安全能力,促進國家安全;通過不斷提高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為發展提供穩定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與可持續安全相互支撐、良性互動。《國家安全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集中體現了堅持發展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這一重大戰略判斷。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往往相互交織,高度聯動,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統籌應對。一方面要把主權、領土、政治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牢牢抓住不放;另一方面要統籌兼顧、綜合施策,有效應對來自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資源領域以及恐怖主義、武器擴散、跨國犯罪、販毒走私等非傳統安全問題。三是堅持促進共同安全。立足國內,放眼國際,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旗幟,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在積極維護拓展我國利益的同時,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四是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把預防和治亂結合起來,既防患于未然,又正本清源。堅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又要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防線。

14.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通常包括憲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權、權力必須依法行使等內容。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不僅要遵循一般意義上的法治原則,尤其要突出強調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人權是現代社會的道德和法律對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確認。本條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有效提升了國家安全法治化水平,有助于樹立我民主、開放的大國形象。

15.維護國家安全的統籌兼顧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16.維護國家安全的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預防為主”,就是要立足長遠、立足基礎,尊重國家安全工作的客觀規律,注重及時發現影響國家安全的苗頭、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并不斷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影響國家安全的因素非常復雜,威脅國家安全的隱患不會完全消除,維護國家安全是動態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因此,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要按照國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要求,把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落實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工作中,把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預警、危害評估、應急預案、緊急處置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謀事在先,防范在前,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國家安全風險和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又要從危害國家安全的個別行為現象中挖掘幕后的、深層次的背景、動機等,研究其破壞活動的規律,從而做到標本兼治,斬草除根,把對國家安全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7.維護國家安全的專群結合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專群結合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工作,主要是指專門機關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職權開展的有關專業工作,包括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依法行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職權,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開展有關偵查、調查工作等。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國家安全工作的政治優勢和重要原則,是我們克敵制勝的重要法寶和鮮明特色。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真正夯實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二是專門機關與有關部門相結合。堅持專門機關與有關部門相結合,就是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等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履行使命,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工作,不僅要把本領域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預警、危害評估、應急預案、緊急處置工作做好,還要依法防范、制止和懲治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有關部門和地方也要切實履行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支持配合專門機關開展專門工作的義務和責任,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各機關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維護國家安全全國一盤棋。

18.維護國家安全的堅持共同安全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19.為什么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

答: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20.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據此,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公民、組織的光榮使命,也是義不容辭的法定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指的不僅僅是國家安全機關所從事的特定工作,每個個人、組織都會不同程度上涉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因此,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個人、組織的角度來說,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所謂“突出貢獻”,是指做出了明顯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為可以作為正面榜樣予以樹立以激勵他人,能夠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國家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榮譽或者財物方面表彰、獎勵,以示鼓勵。

21.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法定職權,決定或者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目的隨意或過度地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簡單說就是,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甚至違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慮,違背事實和法律,采用欺騙等手段,該為不為,或者不該為而為之,或者枉法作出處理決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22.《國家安全法》關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國安委主席習近平同志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立了重要遵循。這是我國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

23.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基于國家安全外延和內涵大大拓展的實際,突出國家安全的總體性特點,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任務,以體現構建國家安全體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確國家安全各領域重點任務,有助于調動國家各種力量和資源,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確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外層空間及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領域的重點任務,基本覆蓋了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同時,提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為將來可能變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留出了必要空間,體現了動態性、開放性。

24.維護政治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5條規定,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25.維護人民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26.維護國土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27.什么是《國家安全法》中規定的“海洋權益”?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島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這里的“海洋權益”主要包括:一是一切屬于我國的島嶼和群島的主權不受侵犯。二是我國對于領海、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權權利。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我國領海的權利,但是外國軍用船舶進入我國領海,須經我國政府批準。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我國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三是我國在毗連區內的權力主要包括管制權和緊追權,即在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方面行使管制權;以及我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時,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四是我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涉及對漁業和礦產等自然資源的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五是我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28.維護軍事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29.武裝力量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武裝力量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實施積極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二是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

30.維護經濟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31.維護金融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0條規定,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32.維護資源能源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1條規定,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33.維護糧食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2條規定,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34.維護文化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3條規定,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35.維護科技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4條規定,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36.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37.為什么要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網絡空間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和延伸。尊重網絡主權,是維護網絡空間安全的重要前提。互聯網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屬于中國主權管轄范圍,中國的互聯網主權應受到尊重和維護。

38.民族團結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6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39.為什么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作出規定?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6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是民族團結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緊迫任務。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方針,是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基本前提。近年來受境內外復雜因素影響,民族分裂活動還很猖獗。比如西方反華勢力利用所謂“民族”問題對我施壓,支持和縱容民族分裂勢力進行破壞活動;少數的民族分裂分子的暴恐活動升級并向內地蔓延,“藏獨”分裂破壞活動不斷等。在民族團結領域維護國家安全,要把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置于突出位置,采取強有力手段打擊民族分裂勢力的各種破壞活動,確保民族地區的社會安定;最大限度團結和發動各族干部群眾,讓“民族團結是福、民族分裂是禍”的觀念深入人心,筑起防范和制止民族分裂活動的人民防線。

40.宗教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7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41.《國家安全法》對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是怎么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8條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42.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9條規定,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43.維護生態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0條規定,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44.維護核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45.維護新型領域安全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2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46.維護海外利益的任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47.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答: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有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是《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在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4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5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49.國家主席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50.國務院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7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51.中央軍事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8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52.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9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53.各地方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0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54.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答:根據我國憲法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法》與上述憲法和法律規定相銜接,在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5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6.《國家安全法》中關于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同時,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57.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58.《國家安全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3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59.《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國家安全制度?

答:國家安全制度是國家安全工作的具體運行方式,通過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制度,使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得以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得以落實,各有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得以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法》的第四章是“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五項國家安全制度:一是國家安全戰略貫徹實施制度。二是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制度。三是國家安全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制度。四是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五是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60.建立國家安全制度的目標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4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目的就是更好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這種體制上的領導,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國家安全制度和工作機制來貫徹和體現。其中,“統”,是指統一、統籌。國家安全事權在中央,因此,國家安全工作必須高度集中,統于中央。“分”,是指在國家安全事務上,各責任主體分兵把口、各負其責。“協調”,是指協調行動。國家安全因素的復雜性,決定了國家安全工作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旦國家安全危機出現或者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需要有效動員各方力量,共享各方信息,調動各方資源,統籌協調,集中優勢,形成合力,共同應對危機和災害,切實維護國家安全。“高效”,是指運轉高效。國家安全事關重大,要求國家安全工作體制機制必須高效運轉,否則就會喪失戰機、釀成大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61.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2節專門對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是第51條規定,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二是第5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三是第53條規定,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四是第54條規定,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62.什么是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1條規定,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其中,“統一歸口”主要是指情報信息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不斷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全面性、集成性。“反應靈敏”主要是指情報信息的收集、研判、使用要緊緊圍繞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對于時效性要求較高的重大突發事件的情報信息,要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作出及時反應,為開展相關處置工作提供情報信息支持和參考。“準確高效”主要是指情報信息具有很強的客觀性、時效性,收集、研判情報信息的過程中,要保證情報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和流轉的效率,確保情報信息及時有效地發揮作用,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運轉順暢”主要是指情報信息工作在運轉過程中要尊重客觀規律,形成并不斷完善情報信息順暢流轉的制度機制。

63.各有關部門的情報信息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64.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如何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3條規定,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這一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在開展情報信息工作,獲取情報信息的過程中,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第二層含義是,在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過程中,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

65.國家安全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4條規定,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情報信息的報送是連接情報信息收集與使用的關鍵環節,只有保證情報信息報送的及時、準確、客觀,才能確保情報信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66.什么是國家安全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制度?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3節專門對國家安全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是第55條規定,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二是第56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三是第57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四是第58條規定,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67.制定完善國家安全風險預案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5條規定,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風險預案制度,有利于未雨綢繆,及時、準確地識別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風險,將安全風險盡量消弭于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國家安全風險的危害程度以及管控這些風險的成本。制定完善應對國家安全風險預案,應當做到:一是始終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根本遵循;二是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準確領會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決策部署精神,嚴格貫徹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發展變化和現實任務需求制定并不斷完善風險預案;三是始終樹立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四是各級、各部門應當強化守土有責的意識,在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要求和職責規定,借助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制定完善應對預案。

68.開展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6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第一,開展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對于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管控國家安全危機,建立健全國家安全保障制度,都是至關重要的。要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求,定期組織開展實地調查研究,全面收集整理與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信息、生態、能源資源、核等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相關的信息,并運用科學方法就這些風險的危害性和發展態勢進行全面細致的評估。第二,有關部門要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目的是保證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準確掌握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情況,并根據匯總的風險評估報告綜合研判、統籌協調、科學決策。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科學性、準確性,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決策的成效,有關部門必須強化責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認真組織開展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69.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7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第一,監測是準確預警和有效管控風險和危機的前提。各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孳生原因和發展態勢各有不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跟蹤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風險的種類和特點,通過精細劃分監測區域和確定監測項目,建立起常態化、動態化的監測體系,才有可能實現對國家安全風險的實時監測,為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風險打下基礎。第二,預警是指在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發生蔓延并造成現實危害之前,根據以往總結的規律或監測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有關部門和社會發出緊急信號、報告危險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有效響應措施應對安全風險,避免國家重大利益因應對準備不足而造成損失。

70.各部門、各地方如何報告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8條規定,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71.什么是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4節專門對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是第59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二是第60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三是第61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72.哪些事項應當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9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73.什么是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查?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9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2004年《關于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國務院第412號令)第六十六項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由國家安全部、地方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實施。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審批作出了規定。

74.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如何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0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法直接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作出審查決定,二是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通過明確有關審查標準和程序要求,領導或指導本系統的基層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作出審查決定。

75.地方如何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1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是地方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重要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要依照本部門法定職責開展,并嚴格遵守法定的范圍、條件、程序,對于具體事項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審查標準,如果中央部門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按照本領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還要結合本地實際來依法開展。

76.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5節專門對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是第62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二是第63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三是第64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四是第65條規定,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五是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六是第67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七是第68條規定,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77.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2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是國家安全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這一方面的制度,對于預警、防范、應對、掌控國家安全危機,能夠起到更具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支撐作用。其中,“統一指揮”,就是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要依法服從統一指揮,不能各部門、各地方各行其是,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要在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工作中依法開展有關統一決策指揮工作,各部門、各地方要按照統一指揮,立足本部門職能和本地方實際,依法履行職責,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協同聯動”,就是各相關部門、相關地方在危機管控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既注重相互協調配合,從全局、整體出發開展工作,又注重相互聯系溝通,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有機整體。“有序高效”,這是對整個危機管理流程的效率要求,是指應對國家安全危機和采取相應管控措施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政策的流程和要求,有序開展,并注重效率,確保有關危機管控措施及時執行、落實到位,實現預期管控效果。

78.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時,如何實施國家安全危機管控?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3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79.決定國家進入非常狀態的主體、權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4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80.國家進入非常狀態后,有關機關可以采取什么特別措施?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5條規定,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第68條規定,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81.報告和發布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的信息應遵循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7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82.《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國家安全工作機制?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中規定了五項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一是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二是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三是國家安全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四是國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項協同聯動機制。五是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

83.什么是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5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所謂國家安全重點領域,主要是指那些對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意義或重要影響的領域,一旦這些領域產生安全風險,將對我國的總體國家安全造成較大的沖擊和影響。同時,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是中央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就是說,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的是中央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國家安全事務特別是重點領域國家安全事務的決策權在中央。同時,由于這些部門在國家權力系統中處于頂層,往往在各自系統內對下都有指導、協調的職能,這些頂層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好了,工作機制理順了,實際上就是整個系統之間、部門之間工作機制理順了,有利于消除掣肘,打通關節,形成合力。

84.什么是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6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具體而言,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包括限期報告、調查復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督查調研等。同時,對上級作出的各項決策部署,有關責任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對于那些敷衍塞責、貫徹執行不力的,要堅決追究責任。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的落腳點是抓落實,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關于國家安全戰略,是指2015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家安全戰略綱要》。關于重大部署,主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批示或指示、重要工作方案以及經過批準付諸實施的相關部門提出的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的意見和建議等。

85.什么是國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項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8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這里的“國家安全重大事項”是指對國家安全有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包括對某一個階段或某一個時期對國家安全形勢的評估,對國家安全風險的預警,國家安全危機的應對和管控,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建設,國家安全能力建設,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以及國家安全重大工作部署、資源配置、力量擺布等。

86.什么是國家安全協同聯動機制?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9條規定,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協同”,是指國家為使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地方之間能分工合作、協同一致地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所進行的各類活動。“聯動”,是指國家安全工作各參與主體聯合行動、步調一致、互相配合,以實現共同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切實維護國家安全,要打破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地方之間的壁壘,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應對重大國家安全危機上,步調一致、上下貫通、無縫對接、協同推進,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

87.什么是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0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國家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關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領域的決策咨詢機制,提升國家安全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既是國家安全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國家安全工作自身規律的必然要求。加強國家安全領域決策咨詢機制建設,關鍵是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圍繞大局,服務中心工作;堅持科學精神,鼓勵大膽探索。

88.國家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9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長期以來,我國通過立法對國家安全保障措施作出了一些規定,已經基本形成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在新的國家安全形勢下,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拓展,國家安全需要的支撐和保障也越來越廣泛,迫切要求在國家層面形成一個周密完整的保障體系,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能力。根據《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保障措施具體包括:國家安全法治保障、經費和裝備保障、戰略物資儲備、科技保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宣傳教育保障等。

89.國家安全法治保障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應當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以國家安全發展戰略為依托,以憲法為根本,以國家安全法為基礎,以維護黨的執政安全、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反顛覆、反滲透、反恐怖等方面立法為重點,統籌推進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社會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立法,加快國家安全立法進程,爭取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國國情、體現時代特點、適應我國所處戰略安全環境,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

90.國家安全工作經費和裝備保障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1條規定,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這里的“國家安全建設”,既包括設備、器械、基礎設施等硬件方面的建設,也包括人才培養、科技研發等軟件方面建設。

91.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單位的職責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2條規定,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92.什么是國家安全的科技保障?

答:《國家安全法》第73條規定,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保障國家安全,發揮科技的戰略支撐作用非常重要。國家安全各個領域都需要科技保障。《國家安全法》對科技保障作出明確規定,目的就是進一步鼓勵政府和企業采取多種措施,加快推進技術創新,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技術手段保障。從政府層面來看,要根據國家安全領域提出的要求,設立科技專項,組織科研攻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解決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技術難題;同時,要制定鼓勵引導企業重視人才、積極開發研究搶占科技制高點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高技術保障支持。

93.如何保障國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4條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專門人才”主要是指為了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招錄、培養、選拔、任用的具有開展有關專門工作職業素養的人才力量。“特殊人才”主要是指國家安全工作中,具備特殊能力、才能的人才力量。“招錄”主要是指招考、錄用、遴選,也就是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的“進口”關。“培養”主要是指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對國家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其具備從事相關專門、特殊工作的有關技能和素養。“管理”主要是指根據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和專門人才、特殊人才的特點,對專門人才、特殊人才的任用、考核、晉升、退出、職級待遇、補貼優待等方面的綜合管理措施。

94.《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專門工作手段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必要手段和方式”,既包括一般手段,也包括特殊手段。其中,一般手段主要是指依法開展的一般執法活動。特殊手段主要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特殊需要,當一般手段無法實現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時,依法經過嚴格審批,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采取的特殊工作手段和方式。對于具體采用哪些手段和方式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要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決定,并堅持依法履職、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嚴格審批,確保依法行使職權。對于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哪些支持和配合,要根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的具體需要來確定。

95.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保障的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96.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是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是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是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是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八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同時,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8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第7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97.公民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面臨危險的,國家將給予哪些保護?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0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98.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國家將給予哪些補償與撫恤?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1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99.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違法失職行為,公民和組織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2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00.《國家安全法》自何時開始施行?

答:2015年7月1日,《國家安全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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