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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江,男,漢族,1976年9月出生,2001年12月參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西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一處副調研員、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黨群機構編制處(政法機構編制處)副處長,拉薩市堆龍德慶區(2015年10月撤縣設區)委常務副書記,堆龍德慶區委副書記、區長。
2020年5月,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杜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經西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給予杜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21年1月7日,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以杜江犯受賄罪向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5歲參加工作,39歲被提拔為自治區首府正處級干部,最終卻淪落為西藏歷史上第一個“落馬”的在任區長。“我經歷了有生以來最漫長、最艱辛、最深刻、最徹底的反思痛悟,深感最后悔的是自己一路走來貪念作祟、執迷不悟,以至害人害己。”杜江悔恨不已。
明鑒未遠,覆車如昨。杜江食親財黑,并在商人老板的熱情服務下愈發恃權而驕、不知滿足,從收受小恩小惠到索取大額賄賂,杜江都認為天經地義,最終在愛貪小便宜心理與商人老板“將欲取之、必先予之”的圍獵策略相互作用下走上不歸路,為領導干部留下深刻警醒。
愛貪小便宜,把老板的長期“投資”當成撿了便宜而沾沾自喜
思想是本,行動是形,本正則形立。黨員干部若無法擺正為官從政的價值觀,擯棄庸俗的義利觀、低俗的金錢觀,就會在貪欲面前忘記初心,逾矩越軌。杜江的墮落便源于其價值觀的偏差。
杜江凡事愛貪小便宜。他在懺悔書中自我剖析道:“我就是那只不知死活的青蛙,小便宜就是慢性毒藥,讓我在安逸中不知不覺慢慢死去。”對此,辦案人員也深有感觸,“杜江最大的特點就是愛貪占,他的違紀違法問題基本由此而生。”
2011年,杜江與拉薩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法人徐某某結識。杜江工資不高,花錢時總是縮手縮腳,和徐某某認識后,杜江被其為人體貼入微、辦事周到的表象蒙蔽,覺得他很值得深交。有徐某某做“錢袋子”,杜江覺得自己賺大了,將其當成“左膀右臂”,并對其有求必應。
然而,徐某某之所以選擇對杜江長期“投資”,是因為2005年杜江調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一處工作,雖然當時他級別不高,但職務影響力很大,任誰都會給點面子。2015年1月,杜江到堆龍德慶區工作后,徐某某的公司業務也隨之擴展到當地。通過杜江的“牽線搭橋”,徐某某順利承包了堆龍德慶區文化活動中心的運營。此后,他更進一步成為杜江的“大管家”,從安排旅游、借車借錢、請客吃飯,到請保姆、送孩子上學、幫孩子補習、送孩子參加冬令營,再到房屋裝修……全方位、全流程的便利服務一應俱全。
“在家靠父母、出門靠徐某某。”杜江一直把這話掛在嘴邊。2018年7月,上級某驗收組到堆龍德慶區開展相關工作驗收,向該區反映了“酒店住宿費用、加班餐費、打印耗材費用超標無法報銷”的問題。杜江第一時間就想到徐某某,要求其為自己提供10萬元,用于支付超標費用。
“十幾年的‘鐵桿’情誼,讓我對他毫無防備。”出于對徐某某的高度信任,杜江以研究的名義,將215份涉密文件交由徐某某保管,其中4份標注“絕密”、102份標注“機密”、109份標注“秘密”。“正是因為我這種不避嫌的做法,既害了他,也害了自己。”對于徐某某,杜江被查后仍心存歉意。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個人腐敗墮落,往往是從貪占“小便宜”開始的。杜江為官從政19年,期間先后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接受高等教育的他卻始終忽視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愛占便宜、貪婪無厭的性格,使其在徐某某提供的貼心服務中陷落,在小恩小惠中被“溫水煮青蛙”,喪失了基本的底線意識和防備心理,甚至違反保密紀律,將涉密文件私自交于徐某某存留,由量變到質變、由小節到大錯,一步步滑入違紀破法的深淵。
恃權愈自私,主政一方后認為他人阿諛奉承、送錢送禮天經地義
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越要心存敬畏,保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謹慎態度。如果把升官等同于發財,恃權而驕,無所顧忌,無異于迷了心竅,最終走向歧途。
2015年,初到堆龍德慶縣任縣委常務副書記的杜江敢擔當、善作為,在單位領導和同事中口碑不錯,不到兩年就被提拔為堆龍德慶區委副書記、區長。然而,在杜江內心深處,始終存在公權私用的意識。隨著職務晉升,杜江的私欲愈發貪婪膨脹,心無戒懼。
杜江新官上任,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利用權力謀私利。據辦案人員介紹,杜江的辦公室總面積達77.86平方米,是國家有關縣區正職干部辦公用房標準的2倍以上;每次到外地出差或休假,他都會要求管理服務對象為其提供相應服務;為了償還銀行個人循環貸款,還向3名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共計200萬元。
“隨著職務升遷,我更加自命不凡,特別是在我升任堆龍德慶區區長,主政一方后,更多的老板圍了上來,大家的阿諛奉承、送錢送禮,讓我飄飄然,覺得他們這樣對我是天經地義的事。”杜江懺悔道。
據辦案人員介紹,2011年至2019年,杜江通過多種方式收受徐某某、姚某及劉某等人現金、房產、車輛、蟲草、高檔衣服等折合人民幣563.11萬元。
從少數老板提供服務,到主政一方后更多老板前呼后擁,杜江的貪占心理得到極大滿足,特權思想不斷滋生,并將其享受的特權“惠及”家人。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杜江要求西藏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某某為其無償提供一輛越野車,并安排單位駕駛員尼某使用該車每天接送其大女兒上學。2017年2月,杜江及其家屬接受魏某某邀請赴三亞旅游,并讓魏某某支付其一家在三亞期間食宿、門票及返航機票費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西藏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法人杜某某按照杜江要求與杜江三妹杜某合作苗木生意,通過杜某購入價值90萬元的苗木,杜某從中獲利頗豐。
“見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謀公事。”手握公權之人,要公私分明,存公道之心,行公正之事。職位高了,權力大了,更要時時自省,靜察己過,及時清除思想的淺薄、自私、浮躁、自滿之氣。杜江公私不分,恃權妄為,索取好處,漠視黨紀國法,最終咎由自取。
蠻橫無畏懼,組織飯局企圖阻止他人揭發自己
決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話”、花錢“一支筆”、項目“一手抓”,是杜江近年來為官做事的真實寫照。據有關干部回憶,杜江對下屬非??量?,稍有差錯,就會遭到其呵斥、怒罵。同時,其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從不聽取他人意見,使原本簡單的事情變得復雜,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2017年8月,堆龍德慶區環保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西藏某瀝青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私自增設暗管向綠化帶排污、廠區有較重瀝青味等問題,遂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業整改并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電箱進行查封。數日后,該公司總經理魏某通過各方請托找到杜江,在該公司未停業、未整改、未繳納罰款的情況下,杜江直接責令該區環保局對該公司電箱解封并允許生產,相關工作人員對此敢怒不敢言。
在推進“車改”工作中,其未經區委、區政府集體研究,擅自安排堆龍德慶區國資委對該區190臺公務用車進行評估,其中包括不應納入“車改”范圍的116輛老舊車、特種作業車、辦案業務車,由此多支出評估費23.2萬元。2017年至2019年,堆龍德慶區政府在支付的公車租賃費已包含維修費和保險費的情況下,因杜江審核把關敷衍了事,使該區政府重復支付維修費和保險費共計人民幣308.93萬元,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
“正是因為我一意孤行、自以為是,聽不進別人的意見甚至罔顧法紀,才釀成今天的苦果。我對不起黨和組織的信任,也無顏面對人民群眾。”杜江非常懊悔。
杜江紀律意識、底線意識淡薄。為規避組織調查,在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時,連續4年虛報房租收益,意圖掩蓋其收受徐某某賄賂的事實。
杜江違反政治紀律,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較為典型。2019年1月,杜江得知自己被舉報,于是找到區委援藏常務副書記張某,當面質問是否是其背后指使。張某對此否認后,杜江便“借坡下驢”,要求張某組織飯局居中協調,阻止他猜測的人檢舉揭發。2019年5月至6月,杜江得知自己被組織核查后,先后采取簽訂虛假合同、補寫虛假收條等手段,掩蓋其以借為名收受他人賄賂、無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游活動等事實。
隨著審查調查工作的深入,杜江的違紀違法事實逐一浮出水面。直至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前夕,杜江方如大夢初醒,他對辦案人員懺悔道:“我的前半生真是白活了,老是振振有詞以為都是別人的錯,經過此事,方才通曉‘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的道理。”杜江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面對組織的反復提醒和警示,仍不知悔改、執迷不悟,最終自食惡果。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杜江一案也警醒黨員干部,知足常足,終身不辱,切勿耍小聰明、貪小便宜,切勿只看到香餌,而看不到背后的魚鉤,同時,商人老板處心積慮交朋友背后,無非是看中黨員干部手中的權力,面對超乎尋常的熱情恭維、鞍前馬后,不妨多問幾個為什么,守白辨黑,增強抵腐定力。
量紀量法分析
經查,杜江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杜江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大額錢款用于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謀利,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免費接送服務;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向群眾攤派費用;違反工作紀律,在農牧民集中安置項目中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干預插手環境執法工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公車改革中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私自留存涉密資料。杜江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杜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在承攬項目、安排就業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價值563.11萬元,涉嫌受賄犯罪。
2020年11月,經西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杜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1年1月7日,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以杜江犯受賄罪向日喀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灰婪男新氊?,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
?。ㄈ葹摹岆U、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ㄋ模┢渌婧雎毷?、貽誤工作的行為。